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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等规章修订情况答问

发布时间: 2024-02-11 来源: 乐鱼平台注册地址 作者: 乐鱼平台注册地址

  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 新华社记者12日从新闻出版总署获悉,《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已经新闻出版总署和海关总署通过,并予公布。

  根据管理办法,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可以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管理办法指出,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管理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

  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确需在境内销售、赠送的,在销售、赠送前,必须依照管理办法按成品进口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管理办法还规定,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应当符合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要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语节目应当在音像制品及封面包装上标明中外文名称;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必须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文号和新闻出版总署进口批准文号;利用信息网络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必须在相关节目页面标明以上信息。

  管理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管理办法施行后,2002年6月1日由文化部、海关总署发布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环境——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就《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等规章修订情况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记者黄小希)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

  为什么要对这些规章进行修订?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新规章如何更好地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我们正真看到,总署最近新修订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请问这次修订这几部规章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是新闻出版总署于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2004年6月18日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是总署于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是文化部和海关总署于2002年6月1日发布的。

  这几部规章的制定依据是《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目前,国务院已经对这两部行政法规进行了修改,有关部门职责、管理要求和一些表述都进行了修改,这几部规章要与其协调,进行相应修改;同时,随着新闻出版改革的深化和技术发展的变化,出版物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也需要对有关规章内容作出调整。

  一是与修订后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相一致,将音像制品进口、发行的管理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并统一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08年,国务院将音像制品进口及发行管理的职能从文化部调整到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已作了一定修改,此次修订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作了相应修改。同时,考虑到音像制品发行与其他出版物发行相比特殊性不大,此次修订整合了原文化部发布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等规章中的内容。今后,包括音像制品在内的各类出版物发行活动统一适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各类出版物发行企业统一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二是与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相一致,调整了出版物发行单位、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设立或变更的具体程序规定,修改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的管理要求。

  2002年以来,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分阶段开展了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目前,开展试点工作的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义务教育阶段的绝大部分学生能够轻松的享受到国家免费提供的教科书,免费教科书通过政府采购提供。因此,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与《出版管理条例》相一致,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新规定强调了两个要求:一是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理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二是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可以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三是根据出版物发行市场的情况和管理实践需要,适当修改或充实有关条文内容。比如,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适当调整了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准入门槛。考虑到目前我国具有批发资质的发行单位近万家,总体数量很大,但多数批发单位规模较小、经营品种也较少,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出版物市场格局,有必要在大力推进出版物零售网点,特别是加强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的同时鼓励出版物批发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因此,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适度提高了出版物批发企业和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的注册资金,从200万元调整为500万元;同时,考虑到近年房租上涨以及现代仓储、物流环境的变化,适当降低了对批发企业经营场所面积的要求,由500平方米降至200平方米。

  又如,考虑到发行单位适应市场环境灵活经营以及促进全民阅读、服务读者特别是缓解农村地区买书难问题的需要,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改变了原来一律禁止店外经营的规定,规定:“出版物发行单位可在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及时间内,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经营事物的规模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但须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须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此外,新闻出版总署还认真研究了有关世贸争端案专家组裁决,此次修订的几部规章进一步落实了中国的入世承诺和世贸规则,更大范围地开放了出版物发行市场,无论在审批条件、审批程序还是营业范围等方面都赋予了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同等的国民待遇,这有利于构建中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环境;在进口出版物方面,也加强完善了管理制度,以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问:近年来,网上书店的图书销售增长很快,不仅有当当网这样自营图书销售的网上书店,还有大量依托于淘宝网等第三方平台开展图书销售活动的网上书店。对这类行为,新规定有无具体规定?

  答:网上书店的大量出现给广大读者带来了方便,但部分网上书店不具备合法资质,或不从合法渠道进货,给非法出版物和盗版出版物的传播提供了渠道,一定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引导和规范。

  此次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一方面调整了网上书店的审批条件,使之更科学实际;另一方面,严格了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管理要求,规定:“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利用互联网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核检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违禁活动的,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对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这些规定有利于构建更为健康有序的网上出版物发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