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乐鱼平台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电话:0755-2398167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企业邮箱
乐鱼平台注册地址

音像制品进口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2-11 来源: 乐鱼平台注册地址 作者: 乐鱼平台注册地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音像制品进口的处理,促进世界文化交流与协作,丰厚公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依据《音像制品处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

  第三条 凡从外国进口音像制品制品和进口用于出书及其他用处的音像制品,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新闻出书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监督处理作业。

  第五条 音像制品进口运营活动应当恪守宪法和有关法令、法规,坚持为公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达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维、品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八条 音像制品制品进口事务由新闻出书总署同意的音像制品制品进口单位运营;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制品进口事务。

  第十条 建立音像制品制品进口运营单位,应当向新闻出书总署提出请求,经检查同意,获得新闻出书总署核发的音像制品进口运营答应证件后,持证到工商行政处理部门依法收取营业执照。

  建立音像制品进口运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交易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处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校园等单位进口供研讨、教育参阅的音像制品制品,应当托付新闻出书总署同意的音像制品制品进口运营单位处理进口批阅手续。

  第十二条 音像出书单位能够在同意的出书事务范围内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书事务。

  第十三条 国家对进口音像制品实施答应处理制度,应在进口前报新闻出书总署进行内容检查,检查同意获得答应文件后方可进口。

  第十四条 新闻出书总署建立音像制品内容检查委员会,担任检查进口音像制品的内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担任进口音像制品内容检查的日常作业。

  第十五条 进口音像制品制品,由音像制品制品进口运营单位向新闻出书总署提出请求并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进口用于出书的音像制品,应当向新闻出书总署提出请求并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

  (二)版权交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版权局的挂号文件;

  第十七条 进口用于展览、展现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现活动主办单位提出请求,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片报新闻出书总署进行内容检查。海关按暂时进口货品处理。

  第十八条 进口单位不得私行更改报送新闻出书总署进行内容检查样片原有的称号和内容。

  第十九条 新闻出书总署自受理进口音像制品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的决议。同意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同意单;不同意的,应当阐明理由。

  进口音像制品同意单内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正,应从头处理。进口音像制品同意单一次报关运用有用,不得累计运用。其间,归于音像制品制品的,同意单当年有用;归于用于出书的音像制品的,同意单有用期限为1年。

  第二十条 未经检查同意进口的音像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书、仿制、批发、零售、租借和营业性放映。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供研讨、教育参阅或许用于展览、展现的进口音像制品进行运营性仿制、批发、零售、租借和营业性放映。

  用于展览、展现的进口音像制品确需在境内出售、赠送的,在出售、赠送前,有必要依照本办法按制品进口从头处理同意手续。

  第二十二条进口单位与外方签定的音像制品进口协议或许合同应当契合我国法令、法规的规则。

  第二十三条出书进口音像制品,应当契合新闻出书总署同意文件要求,不得私行改变节目称号和增删节目内容,要运用经同意的中文节目称号;外语节目应当在音像制品及封面包装上标明中外文称号;出书进口音像制品有必要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显着方位标明国家版权局的挂号文号和新闻出书总署进口同意文号;运用信息网络出书进口音像制品有必要在相关节目页面标明以上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在经同意进口出书的音像制品版权授权期限内,音像制品进口运营单位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制品。

  第二十五条 出书进口音像制品运用的语言文字应当契合国家发布的语言文字标准。

  第二十六条 进口单位持新闻出书总署进口音像制品同意单向海关处理音像制品的进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个人带着和邮递音像制品进出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依照海关有关法令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随机器设备一起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载操作系统、设备阐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不适用本办法,海关验核进口单位供给的合同、发票等有用单证验放。

  第二十九条 未经同意,私行从事音像制品制品进口运营活动的,依照《音像制品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有关法令法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书行政部门责令中止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给予正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来得到的;违法运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许由原发证机关撤消答应证:

  (三)批发、零售、租借、放映供研讨、教育参阅或许用于展览、展现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第三十一条违背本办法,出书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本办法规则内容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书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许由原发证机关撤消答应证。

  第三十二条违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书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行增删经检查同意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则的制止内容的,依照《音像制品处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第三十四条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口音像制品,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新闻出书总署担任解说。触及海关事务的,由海关总署担任解说。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6月1日文化部、海关总署发布的《音像制品进口处理办法》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