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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国务院关于修正《音像制品办理法令》的决议全文

发布时间: 2024-04-17 来源: 企业文化 作者: 企业文化

  中新网1月25日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在其网站全文发布新闻出书总署报请国务院审议的《国务院关于修正音像制品办理法令的决议(送审稿)》,并揭露征求意见。

  第一条国务院决议对《音像制品办理法令》(国务院令第341号)作如下修正:

  第二条将第一条修正为:“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办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昌盛,丰厚公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拟定本法令。”

  第三条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正为:“本法令适用于音像制品的出书、制造、仿制、进口、发行等活动。”

  在第二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法令所称音像制品,是指载有录音、录像节目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硬盘芯片等磁带、光盘或移动存储介质以及国务院出书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载体形状。”

  第四条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正为:“出书、制造、仿制、进口、发行音像制品,应当恪守宪法和有关法令、法规,坚持为公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达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维、品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五条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正为:“国务院出书行政部门担任全国音像制品的出书、制造、仿制、进口和发行的监督办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则的责任分工,担任有关的音像制品运营活动的监督办理工作。”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正为:“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出书办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书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书、制造、仿制、进口和发行的监督办理工作;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有关的音像制品运营活动的监督办理工作。”

  第六条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正为:“国家对出书、制造、仿制、进口、发行音像制品,实施答应准则;未经答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从事音像制品的出书、制造、仿制、进口、发行等活动。”

  第七条将第六条修正为:“国务院出书行政部门担任拟定音像业的发展规划,确认全国音像出书单位、音像仿制单位和音像制品制品进口运营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八条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正为:“请求建立音像出书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审阅赞同后,报国务院出书行政部门批阅。国务院出书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同意的,发给《音像制品出书答应证》,由请求人持《音像制品出书答应证》到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挂号,依法收取营业执照;不同意的,应当阐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