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乐鱼平台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电话:0755-2398167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企业邮箱
进口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书总署令第27号发布《订户订货进口出书物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4-13 来源: 进口图书 作者: 进口图书

  =26) return false; fontSize = fontSize+2; } $(.art-con).css(font-size,fontSize+px); });

  第一条为满意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对进口出书物的阅览需求,加强对进口出书物的处理,依据《出书处理条例》和有关法令、法规,拟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口出书物,是指由出书物进口运营单位进口的,在外国以及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书的图书、报纸(含过期报纸)、期刊(含过期期刊)、电子出书物等。

  本办法所称出书物进口运营单位,是指依照《出书处理条例》建立的从事出书物进口事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订户,是指经过出书物进口运营单位订货进口出书物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时间作业、学习、日子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人士。

  本办法所称订货,是指订户为满意本单位或自己的阅览需求,向出书物进口运营单位预定货买进口出书物。

  第三条国家对进口出书物的发行实施分类处理,对进口报纸、期刊和限制发行规模的进口图书、电子出书物等实施订户订货、分类供给的发行方法;非限制发行规模的进口图书、电子出书物实施商场出售的发行方法。

  限制发行规模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书物的种类由新闻出书总署确认。

  第四条订户订货进口出书物由出书物进口运营单位运营。其间,订户订货进口报纸、期刊的事务,须由新闻出书总署指定的出书物进口运营单位运营;订户订货限制发行规模的进口图书、电子出书物的事务,须由新闻出书总署指定的出书物进口运营单位依照赞同的运营事物的规模运营。

  未经新闻出书总署赞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够从事订户订货进口报纸、期刊和限制发行规模的进口图书、电子出书物的运营活动。

  出书物进口运营单位托付非出书物进口运营单位署理征订或许署理配送进口出书物,须事先报新闻出书总署赞同。

  第五条国内单位订户订货非限制发行规模的进口报纸、期刊,持单位订货申请书,直接到新闻出书总署指定的报纸、期刊进口运营单位处理订货手续。 国内个人订户应经过所在单位处理订货手续。

  第六条能够订货限制发行规模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和电子出书物的国内单位订户由新闻出书总署确认。

  第七条国内单位订户订货限制发行规模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书物,中心单位订户由所属中心各部委批阅;当地单位订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局审阅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批阅。取得赞同的订户持单位订货申请书和有关赞同文件,到新闻出书总署指定的出书物进口运营单位处理订货手续。

  第八条在华外国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时间作业、学习、日子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订货进口报纸、期刊,应持单位订货申请书或许自己身份证明,到新闻出书总署指定的报纸、期刊进口运营单位处理订货手续。

  第九条出书物进口运营单位担任对订货限制发行规模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书物的订户进行审阅,并将审阅后的订户名单、拟定货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书物的种类和数量报送新闻出书总署赞同。出书物进口运营单位依照赞同后的订户名单及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书物的种类和数量供给订户。

  第十条未经赞同,私行从事进口出书物的订户订货事务,依照《出书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分。

  违背本办法其他规则的,由新闻出书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return false; fontSize = fontSize+2; } $(.art-con).css(font-size,fontSize+px); });

  网站处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技术上的支撑:我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技术支撑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