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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48812】财税[2002]172号

发布时间: 2024-05-01 来源: 新闻中心 作者: 新闻中心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级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材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8]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世界图书交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级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材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8]68号)的规则,对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和中国世界图书交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级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材料免征增值税。近接部分地区问询,对上述公司销售给教育科研单位以外的其他科研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材料可否免征增值税。经研讨,现清晰如下:

  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力,对上述公司自1998年1月1日起销售给除教育科研单位以外的其他科研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材料应当依规则免征增值税。

  关于持续履行新疆世界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方针的告诉[2017-04-28]

  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广作业的辅导定见[2017-03-21]

  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方针的规则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两层纳税和避免逃避税的协议》的议定书收效履行的公告

  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方针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