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乐鱼平台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电话:0755-2398167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企业邮箱
新闻中心

律师评析5·06重特大走私书籍入境案 28万册非法出版书籍的法律定性

发布时间: 2024-04-11 来源: 新闻中心 作者: 新闻中心

  原标题:律师评析5·06重特大走私书籍入境案 28万册非法出版书籍的法律定性

  综合人民日报等媒体消息:广州“5·06”重特大走私淫秽物品案。2021年11月,广州海关缉私局破获一起重特大走私淫秽物品案件。经查,2020年以来,以杜某为首的走私揽货团伙大肆走私来自境外的淫秽物品、非法出版物。海关总署缉私局部署广州、南昌、福州、南京、大连、西安、厦门、沈阳、北京、昆明、长沙、天津、重庆、武汉、太原等31个直属海关缉私局对通关、揽货、货主等实施全链条集中收网,共抓获嫌疑犯91名,现场查扣涉嫌淫秽书籍约25万册、非法出版物约28万册。该案系海关总署发布的“2021年打击走私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对于“淫秽书籍”部分,笔者曾写过几篇评论。现就28万册之巨的“非法出版物”,分“证”与“税”两个方面发表以下意见:

  1、从海关监管角度来看,进境书籍分为“物品”和“货物”,两者监管措施是不同的。所谓“物品”,是指以“自用或馈赠亲友”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货物则具有贸易性质,以营利为目的。作为物品的书籍和作为货物的书籍,在“证”与“税”两个方面都是不同的。

  2、作为“物品”的书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目前最新修订于2018年11月23日)。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以下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一)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二)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三)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四)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3、可见作为“物品”的书籍,在合理自用数量内(上述规定),不需要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而且免税。这里特别要要强调,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受《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限值规定。该公告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块钱;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4、“物品书籍”转为“货物书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一)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二)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三)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四)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五)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有前列情形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5、在上述3、上述4之间数量的如书籍10册以上50册以下,或3套以上10套以下,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可见,此种情况下,仍只涉及到“税”的问题,不涉及“证”的问题。

  6、《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对于“进口出版物”实行“特定经营主体”和“进口出版物备案”管理。换言之,出版物进口业务,只能由依照该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进口业务,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批准或者指定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指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业务。其他单位或个人进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应当委托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作为货物的书籍不是普通主体可以进口的,必须是特别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如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

  7、“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管理。《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规定: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理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类印刷品,经营单位理应当凭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进口批准文件、目录清单、有关报关单证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办法》严于《条例》,有下位法突破上位法的嫌疑。为了与上位法协调一致,作者觉得上述“进口批准文件、目录清单、有关报关单证”只是出于海关监管的便利,而不应理解为“许可证件”,书籍的“货物属性”不是“限制进出口货物”。

  1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根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四条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一)反对宪法确定的根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攻击中国,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六)宣扬、迷信的;(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八)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十)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一)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1、所述“杜某”系进口代理人,其所揽“非法出版”是货物还是物品、是一般出版物还是禁止进境出版物,决定了案件的性质,罪与非罪。以下分述之:

  12、如果杜某所揽书籍系张三、李四、王五的自用书籍,且在自用合理数量之内(上述3),那么杜某的角色与一般的快递公司无异,没有偷逃税款,亦没有逃避许可证件,故不应构成走私犯罪。

  13、如果杜某所揽书籍系经营性质的书籍或上述5的书籍,本应依照税则征收9%增值税,偷逃税额达到起刑点的(个人10万、单位20万)就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4、如果杜某所揽书籍系上述10禁止进境书籍,则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但是,笔者不赞成构成此罪,理由是“禁止进境书籍”多系出于政治安全的理由,对书籍的鉴定主观性太强,不那么具有公信力。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