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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优惠和临时优惠_2024年税法一预习考点

发布时间: 2024-02-16 来源: 新闻中心 作者: 新闻中心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1)军队用粮;(2)救灾救济粮;(3)水库移民口粮。2.自2014年5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增值税免税政策适合使用的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对其他销售食用植物油的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5.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6.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8.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1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出售的收益,免征增值税。

  11.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12.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1.对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等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2.对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

  3.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别的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4.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5.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6.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8.对于2021年至2023年期间举办的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简称服贸会),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残疾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8)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有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5)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6)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7)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

  ①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一定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②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①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本项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出售的收益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本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20日起,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6)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⑤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存底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⑥统借统还业务中,公司集团或公司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和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公司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⑦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司集团内单位(含公司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非货币性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4)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②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③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3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④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8)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9)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0)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免征增值税政策;

  (11)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公司取得的农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3)自2018年11月31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