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进口商应预备请求资料和节目样本,并提交音像制品办公室文化部产品内容检查委员会;受理进口单位提交检查的请求资料和样品,并安排检查委员会对内容做检查;文化部依据检查委员会的检查定见作出批阅决议,并出具《进口音像制品批阅表》
1.接纳进口单位的请求资料和项目样本,按时刻次序挂号契合请求要求的项目,不契合请求条件的不进行注册
2.将注册的课程提交专家检查,并将专家定见和请求资料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同意
3.文化部自收到音像制品进口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议。经同意的,应当向进口单位出具《音像制品进口同意书》;未经同意的,发给《音像制品检查通知单》。收到音像制品进口请求的日期,是指进口商预备好悉数资料的日期。4.安排对进口单位请求复审的节目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成果书面通知请求单位
5.进口节目出版发行后一个月内,每种类型两份送检查室存案,检查室安排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