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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分施行《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存案证明》《音像制品(制品)进口同意单》联网核对

发布时间: 2024-03-03 来源: 乐鱼平台注册地址 作者: 乐鱼平台注册地址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交易便当化,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决议对《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存案证明》(以下简称《进口存案证明》)和《音像制品(制品)进口同意单》(以下简称《进口同意单》)施行电子数据联网核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共同对赴境外加工光盘发动《进口存案证明》电子数据与进口货品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对作业。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共同对进口音像制品(制品)发动《进口同意单》电子数据与进口货品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对作业。

  三、新闻出版部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则签发《进口存案证明》《进口同意单》,并实时将《进口存案证明》《进口同意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对,并按规则处理相关手续。

  四、进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则,照实标准向海关申报。关于在联网核对施行前已申领的《进口存案证明》《进口同意单》,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处理报关手续。《进口存案证明》《进口同意单》处理货品目录详见附件。

  五、因计算机处理系统、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施行联网核对的,企业可提交纸本资料并依据相关要求处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