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新华社记者12日从新闻出版总署得悉,《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已新闻出版总署和海关总署经过,并予发布。
依据管理办法,音像制品制品进口事务由新闻出版总署同意的音像制品制品进口单位运营;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可以从事音像制品制品进口事务。
管理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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